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4 18:21   来源:江汉区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
 
武汉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新时代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质量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利用外资工作,促进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措施。
  一、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各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间原则,审核登记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注册申请、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确保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同等享受“绿色通道”待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二、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来汉发展,扩大业务范围、拓宽合作领域。支持外资银行在汉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商在汉合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鼓励外商投资科技研发、信息技术、现代物流、创意设计、节能环保、服务外包、商务咨询等生产性服务项目,以及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服务项目。允许外商在我市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武汉海关)
  三、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支持外商投资参与存储器、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航天产业等国家新基地建设,参与光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等世界级产业集群建设。允许外商在我市各综合保税区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对权威机构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落户我市、且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人民币。该项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四、支持外商投资研发创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与外商联合在汉投资建设各类研发机构,并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外资在我市各综合保税区内发展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创新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地方财政按照省级财政资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单个平台一次性资助最高250万元人民币。对在各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7〕64号)规定的一次性奖励标准的,再增加50万元人民币奖励。鼓励外商与各类政府引导基金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境外科研成果在汉孵化转化。对经认定的外商投资产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给予支持。除禁止进境的外,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可将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合作)医院纳入全市医保定点范围;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符合上市或者注册条件的创新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争取上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武汉海关)
  五、鼓励外商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国企“混改”。支持外商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试点外商投资参与有关区域的“冷热电”三联供、污水及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公路、港口等项目建设。支持外商参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造、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武汉新港管委会,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六、鼓励外商投资重点区域建设。围绕高效高新产业集聚,鼓励和支持外商在长江新城、武汉国家级开发区投资总部经济、科学研发、生命健康、共享创新、文化体验、生态环保等项目。支持长江新城、武汉国家级开发区探索与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设立中外科技创新园区等合作平台,力求打造成为外资外智聚集之城。同时,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武汉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及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功能区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依据产业规划,围绕功能提升、产业升级,突出外资招商,着力引进国际一流企业、一流项目。(责任单位:长江新城管委会,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支持在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参与国家和省市各类奖项评审。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在我市的合法投资收益。市招商引资投诉中心要及时受理、督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招商引资工作纪律、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行为的投诉。(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市招商引资投诉中心)
  八、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要素成本。对外商在汉投资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工业项目的,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以最高年期出让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但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且在1年内缴清所有价款。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外商投资土地类项目的土地交易、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或者境外人民币作为竞拍保证金参与土地“招拍挂”提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竞得土地后可凭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外币结汇手续。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不断提升用电服务水平,加快报装接电速度。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企业)采用“直供”方式供气,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支持其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使用。积极争取在各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武汉供电公司)
  九、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高水平建设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在不改变土地和厂房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为基本功能单元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纳入“武汉黄鹤英才”等有关政策支持范围。鼓励人才集聚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外籍高端人才(A类)可按“承诺制+容缺受理”方式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招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
  十一、鼓励中介机构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提供项目前期尽职调查等专业化咨询服务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成功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及类金融项目除外),可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0万元人民币。该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创新外商投资促进机制。发挥武汉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以及境外商协会、海外同乡会、同学会等作用,借助我国驻外机构、中资企业等渠道,开展全方位多领域外商投资促进合作,搭建海外招商平台。积极创新激励机制,聘请更多大型跨国公司或者行业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境外商协会负责人、国际机构代表人士等为武汉招商大使,以商招商、以商聚商。积极借助“鄂港澳粤经贸洽谈会”“华创会”“台湾周”等国家或者省级重大经贸合作品牌,策划开展针对性强、实际成效好的面向海外“双招双引”活动,推动、签约一批外资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统战部、市外办、市台办)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本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努力开创新时代全市利用外资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