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江汉区纪委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2017-09-11 17:21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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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

江汉区纪委部门决算

2017年9月11日


 

目录

第一部分 中共武汉市江汉区纪委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 中共武汉市江汉区纪委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收入决算情况

三、支出决算情况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

第三部分 中共武汉市江汉区纪委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1)

二、收入决算表(表2)

三、支出决算表(表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4)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表5)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表6)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表7)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表8)

九、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中共武汉市江汉区纪委2016年度部门决算

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中共武汉市江汉区纪委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命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处理区委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基层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的重要或复杂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况;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理的申诉,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区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7、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党内法规的工作。

 

8、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和区属各街行政制订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全区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9、会同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区属各单位、纪工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监察科(室)领导干部人选;组织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来看,中共武汉市江汉区纪委监部门决算本单位独立核算的。

三、部门人员构成

中共武汉市江汉区纪委总编制人数35人,其中:行政编制35人。在职实有人数27人,其中:行政27人。

离退休人员16人,其中:退休16人。

 

第二部分、中共武汉市江汉区纪委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收入总计1113.83万元,支出总计783.34万元。与2015年相比,收入增加721.83,主要原因是2015年部门决算数不含人员收入经费,2015年人员收入经费由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决算。支出增加571.3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部门决算数不含人员收入经费,2015年人员收入经费由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决算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

2016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113.8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拨款) 1113.83万元,占本年收入100%。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本年支出合计783.3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621.11万元,占本年支出79%,项目支出162.23万元,占本年支出21%。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含政府性基金拨款)收支总计1113.83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721.82万元、支出总计增加571.3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部门决算数不含人员收入经费,2015年人员收入经费由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决算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度预算为1113.83万元(包括年初部门预算、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年初结转和结余资金等支出),支出决算为   783.34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70%。其中:基本支出621.11万元,项目支出162.23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纪律审查工作、信访工作、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治庸问责、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聘请法律顾问以及三个纪检监察派出工作等。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年度预算为1113.83万元,支出决算为783.34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70%,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度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压缩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三公”经费。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21.1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87.1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33.9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中共武汉市江汉区纪委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安排"三公"经费的单位包括江汉区纪委监察局一个本级行政单位。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度预算为11万元,支出决算为11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1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4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万元,完成预算的100%,燃料费4万元;维修及保养费4.6万元;过桥过路费0.4万元;保险费2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2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下半年全区行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车改革。

八、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中共武汉市江汉区纪委无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九、2016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6年度中共武汉市江汉区纪委(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92.06万元,较2015年(同口径)增加80万元,增长37.7%。主要原因是因机构改革,新设立三个纪检监察综合派出机构,及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导致经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16年度中共武汉市江汉区纪委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4.6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4.6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3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共武汉市江汉区纪委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2016年度,江汉区纪委无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

 

第三部分 中共武汉市江汉区纪委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到项级)

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八)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九)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保障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