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1-07-30 16:00 |
---|---|---|---|
发布机构 | 区城改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江汉区人民政府关于《电影制片厂片二期 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
江汉区人民政府关于《电影制片厂片二期 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江汉区人民政府关于《电影制片厂片二期
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18〕6号)相关要求,《电影制片厂片二期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于2021年5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现将征求意见及《补偿方案》修改情况作如下通告。
一、征求意见情况
电影制片厂片二期旧城改建项目总户数约720户,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征收部门共收到24户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有效的《电影制片厂片二期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回执单》,占总户数的3.33%,其中21户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补偿方案》符合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占提交回执单户数的87.5%。未反馈意见的696户,占总户数的96.67%。
反馈意见经统计归纳,收集到反馈意见16条,主要为以下2个方面的意见:
1、建议提高补偿价格;
2、建议明确更多房源信息。
二、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项目征求意见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如下:
(一)对部分被征收人建议提高补偿价格的说明。
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拟订征收补偿方案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已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本项目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预评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告了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预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预评估价格主要是为了便于居民结合征收补偿方案,理解征收补偿政策和预签补偿协议。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本项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对部分被征收人建议明确更多房源信息的说明。
《补偿方案》提供了青洲盛汇商品房、万科汉口传奇K6商品房2处房源。
经研究,一是货币指标房源增加金桥庭院商品房、清芷园商品房2处房源;二是对选择万科汉口传奇K6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专项补助(具体补助条件和标准详见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三、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现对电影制片厂片二期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主要修改如下:
(一)货币指标房源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可选择本项目提供的以下房源,原则上一户限选一套。
万科汉口传奇K6商品房:建设单位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江汉区发展大道和新华路交汇处,房屋建筑面积约在91—120平方米之间(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该处房源为带装修现房。房屋均价为21363元/平方米(含3000元/平方米装修),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结算。根据选定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3000元/平方米的专项补助。该处房源仅供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就近靠档选择。
金桥庭院商品房:建设单位为武汉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江岸区和谐大道和武汉大道交汇处,房屋建筑面积约在122—153平方米之间(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该处房源为毛坯现房,房屋均价为127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结算。
清芷园商品房:建设单位为武汉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花桥嘉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江岸区和谐大道和连湖路交汇处,房屋建筑面积约在101—164平方米之间(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该处房源为毛坯现房,房屋均价为133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结算。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对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方式;二、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可选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总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总额。
货币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其他补偿费。
①房屋价值补偿费
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②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凡在签约期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
③其他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根据非住宅房屋现状、经营规模、搬迁需求等实际情况,按200- 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补偿费超过本标准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装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200-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实际装修超过500元/平方米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费。
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水表、电表、电话、有线、宽带、空调、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迁移费按照3000元/户包干,超出3000元的据实结算。管道煤气报装费按3000元/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补偿费超过本标准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
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相关程序调查认定处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全部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的或无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5%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本方案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相关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产权调换补偿总额
产权调换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费+产权调换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其他补偿(补助)费。
①房屋价值补偿费
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②产权调换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凡在签约期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
③其他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根据非住宅房屋现状、经营规模、搬迁需求等实际情况,按200- 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补偿费超过本标准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装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200-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实际装修超过500元/平方米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费。
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水表、电表、电话、有线、宽带、空调、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迁移费按照3000元/户包干,超出3000元的据实结算。管道煤气报装费按3000元/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补偿费超过本标准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
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相关程序调查认定处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全部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的或无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5%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本方案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相关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源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可选择本项目提供非住宅房源进行产权调换,原则上应根据非住宅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用途选择相对应的产权调换房屋。具体产权调换房源以现场公示为准。
3、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设备补偿费、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
4、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修补偿费。
(三)单户签约进度奖励费和整体签约进度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生效后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给予单户签约进度奖励费和整体签约进度奖励费,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一并发放。单户签约进度奖励费和整体签约进度奖励费标准为:
1、单户签约进度奖励费
在启动签约之日起第1—30天内签约的,每户一次性奖励7万元;在启动签约之日起第31—60天内签约的,每户一次性奖励6万元;在启动签约之日起第61—90天内签约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整体签约进度奖励费
项目整体签约率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到85%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由江汉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进行解释。
特此通告。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