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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土地、拆迁、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负责辖区内各项规划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分局责任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审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负责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管理,审核有关建设工程方案。
3、贯彻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组织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完成市局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耕地保有量计划、土地开发和整理计划指标的工作任务。
4、负责审核分局责任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划拨、出让、转让以及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规范土地市场;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管理,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核发土地证书,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5、负责辖区内拆迁管理工作;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方案;核准房屋拆迁单位资质;依法调处拆迁中的纠纷。
6、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批后监察管理,对符合规划经批准保留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理;依法查处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承担辖区内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内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拆迁管理的基础资料,管理专业档案。
8、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听证、应诉和赔偿。
9、处理辖区内有关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拆迁管理等方面的来信来访,承办人大、政协相关议(提)案。
10、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管理工作;做好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拆迁管理中市局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和沟通工作。
11、根据有关法规、规章收取或代收有关费用,并依法管理。
12、指导乡、镇、场的土地利用和规划工作。
1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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