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 责 权 限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市民政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全区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区性民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4、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本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统筹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与供养;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和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中转工作。
    6、负责军队无军藉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7、负责原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8、负责社会福利工作,贯彻落实社会福利法规和政策,并指导、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办法;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9、组织、协调、实施救灾工作;组织核查、掌握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争取省市级救灾款物的下拨;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全区救灾物质储备和发放工作。
    10、负责建立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全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配市级下拨保障金;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社会基本医疗救助。
    11、负责社会慈善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社会安老、扶幼、救助、济困等慈善活动,为社会保障起到补充作用。
    12、负责“路倒”人员的处理工作。
    13、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服务工作。
    14、指导全区街道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和意见和建议;负责社区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社区居委会建设。
    15、负责全区社区建设工作。拟订社区建设工作及社区服务的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指导开展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16、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执行地方性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法规;负责报审全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17、负责全区街道地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其驻地迁移工作;负责我区与毗邻区行政区域边界勘察、协商工作,承办区、街道边界调处工作。
    18、负责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贯彻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指导、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发放和使用。
    19、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区福利资金和管理使用。
    20、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
    2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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