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 责 权 限

1. 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 对区直各部门(含区直各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 对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 对区属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5. 区政府机构、区属企事业单位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 对区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 对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8. 对区政府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9. 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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