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 责 权 限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水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区水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区域内水资源规划,组织本区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区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负责水文工作。
(四)主管防汛抗洪工作,承担区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拟定本区洪水防御方案;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抢险工作;负责防汛费的征收工作。
(五)负责本区排水、污水处理行业的管理;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城市排渍调度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工作。
(六)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会同环保部门监测向江河湖泊、其他水体及排水管网排污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和排水管网的纳污能力,提出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实施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处理辖区部门间的水事纠纷;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填湖等破坏水资源的违法案件。
(八)主管全区河道、堤防、湖泊,并组织整治;负责堤防建设和管理,包括河道堤防和其他防洪设施的日常维修,组织河道堤防清障,参与堤防禁脚范围和河道滩地基建项目及其他构筑物的查报、防洪工作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九)主管各类水务工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水域及其沿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十)负责推进本区水务科技进步,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交流;在市务局的指导下,实施重大水务工程项目对外合作工作。
(十一)负责水务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指导水务各行业的多种经营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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