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第三条; (2)《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3)《武汉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委托) (4)《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五条; (5)《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6)《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 (7)《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通知》第二条第 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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