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科技创新发展支持政策

发布日期:2020-12-02 10:14   来源: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一、对新引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领军企业以及国内外上市科技创新企业,首次年度财政贡献度达到1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引入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成立3年以内估值1亿美元以上或估值10亿美元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文化创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智能制造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对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支持。

三、对在我区注册的初创型科技企业获得创投机构股权投资1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年专项安排500万元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四、对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6%给予补贴;其它产业领域同类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贴。区级财政在按规定承担50%补贴经费的基础上,再按其研发投入的2%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五、对企业新获批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30万元、30万补贴。区财政在按规定承担50%补贴经费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20万元、20万元。

六、对国内外著名创投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产业领军企业、科研院所等在我区创办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或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贴。

七、对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出资购买(租赁)用于创新创业服务的开发工具、公共软件、网络等技术服务设施,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后,再分别给予一次性75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补贴。对举办具有全国性、区域性或行业性影响力的创业大赛、创新论坛、创业辅导等,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对当年考核结果优秀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发放运营经费补贴和装修补贴,运营经费补贴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获得开办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装修补贴)。

十、对在我区落地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项目实施单位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转化单个项目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