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3-09-04 00:00 |
|---|---|---|---|
| 发布机构 | 江汉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新华府扩大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 ||
新华府扩大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江汉房征决字[2013]第1号
新华府扩大片旧城改建项目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已办理完成项目房屋征收前期手续,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江汉区人民政府提出该项目予以征收意见,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江汉区人民政府审查后决定批准新华府扩大片旧城改建项目征收意见,并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本决定公告内需征收下列范围房屋:北侧临新型管材市场;东南侧紧邻新华府建设项目;西侧临新华路。该项目位于新华路454-1号(原新华下路32号,具体见房屋征收红线图)。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自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90天内。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凡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持有关房屋产权证件、租赁证件、营业执照、户口等证书在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内与征收人办理房屋征收有关手续。希望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按期限搬迁。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