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发[2014]2号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充分发挥江汉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对自主创新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申请和实施专利、登记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专有权等,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武汉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性质及主要用途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从每年的区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查、实施和管理,专款专用。主要支持江汉行政区域内(在本区域内纳税)本年度已授权专利或获得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专有权的中小企业、非职务发明人(含大中小学生);重点支持获得国家省市试点、示范的企业和企业专利技术转化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结余转存至下年度使用。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实行无偿使用。主要用于激励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知识产权工作的宣传培训等。
二、知识产权资助方式及标准
(一)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由个人转移给单位的,按非职务发明的标准予以资助。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三)对获得北美发达国家、欧盟发达国家(以市知识产权局武知发规字﹝2013﹞1号确定的国家为准)和日本发明专利权的,每件给予6万元资助;对其他国外授权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发明创造获得多个国家专利权的,原则上只资助一次。
(四)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和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单位,每件资助1000元。
(五)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含专利试点、“培育工程”)、示范的企业或园区,以及获得市知识产权局支持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及企校专利对接工程项目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万元的配套资助,不重复资助。
三、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支(兑)付方式及要求
(一)职务发明由专利申请人开具收据后,以转帐形式支付。
(二)非职务发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支付。
(三)专利资助资金的发放一律直接对专利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每年的5月和11月,集中受理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报、审核及支付手续。
(五)申请资助需要提交的资料(原件以及复印件)
1、江汉区知识产权局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通知书或登记证书。
3、当年或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的原始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武汉代办处出具)。
4、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5、个人申请需提交专利资助申请和年费原始收据。
6、申请专利项目产业化资助的应提交专利项目实施的相关资料。
7、国家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项目应提交本年度通过验收的相关资料。
四、加强知识产权资助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资助的单位或自然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两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获知识产权资金资助的单位,须向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报告年度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专利申请量、专利转让、专利实施的效益、专利保护及专利管理工作等情况。
本意见自即日起实施,《江汉区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江科规[2009]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