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江市监函〔2023〕6号 | 发文日期 | 2023-06-14 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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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对区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15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
对区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15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区地摊经济经营行为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摊经济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
按照《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被政府指定利用城市户外公共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由城市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能。另外,机构改革后,我局已没有行政审批职能,不再履行核发证照职责。参照我市现有的北湖夜市、宝成路夜市情况,作为户外经营行为的摊位证、二维码等,应由城管等负责发放,二维码内容方面我局可提供食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监管信息;有关开展户外经营相关方面的宣传监督奖惩,可由城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二、依法履行地摊经济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
若我区拟制定地摊经济管理办法,可由区城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参与。依据职能,我局可对地摊经济的涉及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提供相关法规规定;若地摊(夜市)形成、运行,我局依法参与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方面的管理。
请您继续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感谢您对我们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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