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21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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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
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
地址:武汉市常青五路5号
行政执法投诉电话:027-65662646
二、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2 | 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3 | 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4 | 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5 | 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6 |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 |
7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8 |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9 | 对排污许可的监督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
10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项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11 | 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
12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3 | 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14 |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
15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16 |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17 |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1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19 |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0 | 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21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
22 |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3 |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
三、专项检查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实施时间 |
1 | 污染源日常环境的监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申领登记、放射性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安全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重点源100%;一般源全年按在编在岗人员1:10比例抽取。 | 每季度各抽查1次 |
2 |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管 |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的所属单位 |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以2020年以来辖区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40%,不重复抽查。 | 4-11月 |
3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照全市联合“双随机”检查文件比例执行 | 4-11月 |
4 | VOCs治理设施监管 | VOCs:集中在涂装、化工、印刷行业及治理技术企业 未纳入限制类、淘汰类技术治理设施的单位 | 对单一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50% | 4-6月 |
5 | 汽车维修企业监管 | 汽车维修单位 | 对喷涂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情况和露天喷涂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30% | 4-11月 |
6 | 重点涉气企业监管(重点排污) | 涉及废气旁路的涉气企业 | 对重点涉气企业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情况,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铅封及备用处置设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100% | 7-9月 |
7 | 成品油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监管 | 涉气企业 |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重点监管单位80%,一般监管单位50%。 | 1-11月 |
8 |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监管 | 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单位 | 对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监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年20% | 4-11月 |
9 | 辐射安全监管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50% | 4-11月 |
10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管 |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20% | 4-11月 |
11 | 企业环境隐患排查监管 | 全市涉“一废一库一品一重”企业 | 对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00% | 4-11月 |
12 | 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监管 | 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涉水工业企业 | 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处理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10% | 4-12月 |
13 | 重型柴油车监管 | 用车大户企业 | 查验车辆排放阶段,对车用尿素使用、污染控制装置和OBD诊断系统、仪表盘排气报警灯和OBD报警灯点亮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80% | 1-11月 |
四、行政检查标准
待更新。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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