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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文日期 2023-05-22 10:10
发布机构 江汉区应急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区安委办关于印发《全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安委办关于印发《全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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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2 10:10 |  来源:江汉区应急管理局
江汉区应急管理局---

各街道(开发区),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省、市、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与要求,区安委会办公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全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全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综合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全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提升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安全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江汉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的范围和事项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整治的范围是机械、轻工、纺织、商贸工贸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标《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紧盯重大事故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分类和精准整治。根据我区实际,整治事项有:

(一)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机械企业

3.1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3.2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3.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4.轻工企业

4.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4.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5.纺织企业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6.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6.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6.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二)其它需重点排查整治的事项

1.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

2.涉及使用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满足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包装,储存方式及消防要求,使用过程中是否落实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3.涉及制氢、煤气等危险化学品发生装置的工贸企业。是否落实防静电、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监测报警等安全措施。

4.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进行喷涂、清洗作业的企业。是否落实通风、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保护措施,严格用电和动火作业管理。

5.涉及空分设施的企业。检维修作业是否落实风险辨识、作业审批制度,“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规定。

(三)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10项重点工作

根据《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指引》等要求,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责任。

1.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排查整改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要求。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七个一次”工作要求,“七个一次”:即每个月至少带班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主持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及工作部署会议;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每年组织签订一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承诺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专题培训、带头讲安全生产辅导课;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2.研究和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严格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组织研究部署和对标对表自查自改;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及时汲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

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照《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指引》和《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指引》,建立健全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突出落实管理团队的安全责任,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整治需要聘请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确保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4.组织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各工贸企业要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鄂应急发〔2020〕20号)等规定,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场所企业,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一图、一牌、三清单”(即企业安全风险“红橙黄蓝”空间分布图、安全风险告知牌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措施清单),并对各类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实现有效管控。

5.组织对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从事电气焊等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要建立和落实“谁聘用招请和安排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前,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认真开展风险辨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火作业,及时清除现场可燃物质,检测现场是否存在可燃气体,现场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保持良好通风,落实作业人员安全风险交底和应急处置措施交底,明确动火现场监护人员,不得安排交叉作业,监督检查动火现场可燃物质有效清除和动火人员规范作业。动火作业完毕后,要全面清理现场,及时清除废料、油污,确认无残留火种(明火及高温残渣),及时恢复作业时拆除的盖板、防护罩等安全设施。

6.组织对喷漆喷涂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和执行喷漆喷涂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喷漆喷涂场所涉及焊接、热切割等动火作业的,要严格制定和执行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动火场地,采取能够及时消除易燃易爆物质的措施;喷漆喷涂作业前,要确认作业场所是否通风良好,现场是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设置的通风排风设施、电机、电气装置等是否符合防爆规定,送风管道是否设置防火阀,是否设置了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对喷漆喷涂作业场所进行维护保养和漆渣清理时,要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清洗设备设施和地面,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铁质工具。

7.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要针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等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承包承租单位是否符合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要求,是否存在挂靠、借用营业执照、资质等行为,是否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等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人员纳入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统一管理,是否对他们进行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确保他们掌握岗位所需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是否对承包承租单位承担的特殊和危险作业,落实了作业审批、风险辨识、安全交底、旁站监护等规定。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经常性或定期检查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8.组织开展其它重点危险作业专项整治。企业开展检维修、有限空间、临时用电、吊装、盲板抽堵、清淤清池、拆除、高处等危险作业和装卸作业,必须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确认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资格符合安全要求;要对作业人员书面说明危险因素、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落实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明确统一指挥和管理的人员;要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查验,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撤人。

9.组织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落实法定要求,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计划,保障人力、财力和物力,对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或本行业的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组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实现本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10.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密集型、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危风险工贸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特别是要让全体从业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要求,掌握应急处置技能,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实现突发情况“打小打早打了”,及时科学应急避险。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下旬前)。要按照省、市、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与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条块结合”和“三个必须”,立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和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应急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要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对专项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5月底至8月)。企业要组织专业力量,精准对标自查自改和真查真改,落实专班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具体推进,加强过程管理,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确保逐一销号和闭环管理,并向政府部门主动报告和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开展定点和联合帮扶指导。应急等部门要组织完成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专题培训。

(三)精准执法(2023年9月至11月)。要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检查执法,严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通过精准、严格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工作实效和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各部门和企业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评估,全面总结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和好做法,剖析问题和不足,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和企业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上来,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的实际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相关专业委员会要突出高风险的工贸行业领域,自行确定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推动全覆盖检查执法,对其他工贸企业开展“双随机”抽查。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部门和企业要加强统筹推进和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全面开展核查抽查、对企业集中或工作薄弱的区域开展针对性帮扶指导、通过一级抓一级和一级带一级,推动监管执法人员精准严格检查执法,力戒“宽松软虚”问题。

(三)强化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对因排查整治不力导致依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相关从业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整改到位,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书和完成整改复查,形成闭环管理,严禁以罚代管或罚而不管。

(四)强化宣传警示。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大力宣传好的经验做法,要选树一批情况明、措施实的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曝光一批自查走过场、隐患拒整改、执法不严格的反面典型,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各企业要通过安全培训、新媒介运用等多种方式,广泛宣讲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项整治要求和典型事故案例等,引导教育员工全面参与,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强化风险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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