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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文日期 2025-07-02 10:50
发布机构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 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 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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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2 10:50 |  来源: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社会 事业局):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2025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07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965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21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749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21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749元/人·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22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849元/人·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449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3105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777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25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22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777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25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22元/人·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877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25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622元/人·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436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25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3105元/人·月。

五 、孤儿养育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调整为2140元/人·月。

(二)集中养育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3424元/人·月。

六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不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调整为965元/人·月。

七、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一)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214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1930元/人·月。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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