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7-02 10:50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 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 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社会 事业局):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2025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07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965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21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749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21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749元/人·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22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849元/人·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449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3105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777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25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22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777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25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22元/人·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877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25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622元/人·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436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25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3105元/人·月。
五 、孤儿养育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调整为2140元/人·月。
(二)集中养育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3424元/人·月。
六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不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调整为965元/人·月。
七、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一)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214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1930元/人·月。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