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7-24 11:00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江汉区水务和湖泊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江汉区水务和湖泊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 ||
江汉区水务和湖泊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江汉区水务和湖泊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武汉市江汉区水务和湖泊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五路5号
法定代表人:胡卫斌
受委托单位: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善鼎
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武汉市行政处罚委托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委托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委托权限内行使水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委托期间,受委托单位在武汉市江汉区内行使以下职权
辖区水事活动及水务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与行政检查权,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保护水资源、水域、城镇排水、水工程、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三)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水务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安全质量等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五)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六)承担需要委托的其他执法事项。
具体事项详见委托事项执法清单。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武汉市行政处罚委托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
三、委托范围
江汉区行政区管辖范围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一年,自2025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有效。
五、责任义务
(一)委托单位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外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委托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受委托单位追偿;
(五)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行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六)委托单位应为受委托单位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撑。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须参加由委托单位组织的政治思想、专业知识和法制业务等学习培训;
(七)受委托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双方应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自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2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1份。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改并按规定备案。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