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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江)审撤字〔2017〕第005号 发文日期 2017-09-11 14:00
发布机构 江汉区行政审批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撤销登记决定书(武汉瑞金诚科技有限公司)

撤销登记决定书(武汉瑞金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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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11 14:00 |  来源:江汉区行政审批局

当事人:武汉瑞金诚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20103000174430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振兴路25号617房

法定代表人:王立云

经营范围:农业技术咨询及推广;电子产品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的许可证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11年10月08日

2017年06月12日,我局接到王立云的妻子金磊信函举报,武汉瑞金诚科技有限公司冒用其丈夫王立云的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2017年06月14日,我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1年10月,经办人肖学军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武汉瑞金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验资报告》、《武汉瑞金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决定》、《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文件,申请登记注册武汉瑞金诚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0月08日,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了核准登记的决定,并核发了武汉瑞金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当事人在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的公司法定代表王立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2006.05.12-2026.05.12)与王立云本人提交的2010年被盗后补办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2011.01.05-2031.01.05)非同一证件。2017年08月09日,武汉市江汉区行政审批局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对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的《公司设立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武汉瑞金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武汉瑞金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决定》等文书上“王立云”的签名字迹与王立云本人书写的“王立云”签名字迹是否为同一人所签进行了鉴定。2017年08月18日,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检材》字迹与《样本》上的“王立云”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江汉区行政审批局从武汉市江汉区工商局档案查询当事人的《企业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案件发生地及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办案机关具有案件管辖权。

2、王立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鄂中司鉴2017文鉴字第143号)1份。证明王立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在该公司登记前被盗,当事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与王立云本人补办后的《居民身份证》不是同一证件,且当事人在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的相关文件上“王立云”的签名不是王立云本人所签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办理公司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假冒他人签名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撤销。

本机关决定:撤销武汉瑞金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08日取得的公司登记。

本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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