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江)审撤字〔2017〕第004号 | 发文日期 | 2017-09-11 14:00 |
|---|---|---|---|
| 发布机构 | 江汉区行政审批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撤销登记决定书(武汉楚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撤销登记决定书(武汉楚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武汉楚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20103000249030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居住区·樱海园2幢1单元19层6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
经营范围:网络游戏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咨询、服务及批发兼零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4年04月10日
2017年05月25日,我局接到王德明举报,武汉楚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2017年05月29日,我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4年04月,经办人何美钧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武汉楚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武汉楚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决定》、《房屋租赁合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文件,申请登记注册武汉楚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04月10日,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了核准登记的决定,并核发了武汉楚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当事人在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的公司法定代表王德明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2009.08.19-2029.08.19)与王德明本人持有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2007.02.26-2027.02.26)非同一证件,且王德明本人在2007年2月以后未补办过居民身份证,两张身份证登记地址的“130”三字的间距明显不一致。2017年08月09日,武汉市江汉区行政审批局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对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武汉楚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武汉楚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决定》等文书上“王德明”的签名字迹与王德明本人在《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租房协议》等文件上“王德明”签名字迹是否为同一人所签进行了鉴定。2017年08月18日,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检材》字迹与《样本》上的“王德明”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武汉市江汉区行政审批局从武汉市江汉区工商局档案查询当事人的《企业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案件发生地及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办案机关具有案件管辖权。
2、王德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鄂中司鉴2017文鉴字第142号)1份,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王德明在2007年2月以后未补办过身份证,当事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与王德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不是同一证件,且当事人在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的相关文件上“王德明”的签名不是王德明本人所签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办理公司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假冒他人签名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撤销。
本机关决定:撤销武汉楚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04月10日取得的公司登记。
本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江汉区行政审批局
2017年09月11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