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江统﹝2016﹞3号 | 发文日期 | 2016-06-12 08:50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江汉区统计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区统计局关于印发《江汉区联网直报单位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区统计局关于印发《江汉区联网直报单位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汉区联网直报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汉区统计局
2016年6月12日
江汉区联网直报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区统计工作的质量,及时掌握全区经济运行发展动态,更好地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服务,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江政﹝2016﹞6号文件)关于对全区联网直报单位统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实行联网直报单位(含省网和市网)。
第三条 绩效考核坚持精简指标、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奖优罚劣、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统计上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主要考核单位是否迟报、缺报。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统计报表,并且上报表种齐全,填报的内容齐全。
第五条 统计数据质量。主要是核查统计数据错报、数据不匹配、口径不一致、不合逻辑等情况。
第六条 建立统计台账或电子台账。主要考核各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了统计台账以及统计台账是否完整。
第七条 统计数据查询。对统计部门查询的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八条 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主要考核各单位对各级统计部门的配合程度,如调查问卷、电话询问、调研走访等。
第三章 计分办法
第九条 计分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统计上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满分35分,迟报一次扣7分,缺报一次扣10分。
(二)统计数据质量。满分30分,出现一次差错扣10分,出现重大数据质量问题,对全区数据产生较大影响的扣30分。
(三)建立统计台账或电子台账。满分15分,按要求建立统计台账得15分,台账不完整扣8分,没有台账不得分。
(四)统计数据查询。满分10分,对上级查询的内容没按要求及时反馈的一次扣5分。
(五)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满分10分,对统计调查问卷、电话询问、调研走访等没按要求及时配合的一次扣5分。
以上各项扣完为止,不倒减分。
第四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绩效考核在区统计局统一指导下,由各街(含开发区、商务区、商务局,下同)具体实施,采取日常报表评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7月初,下半年次年元月初。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现场检查。各街到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将检查情况反馈区统计局。
(二)平时工作记录。区统计局根据联网直报单位统计报表上报情况和上级部门反馈的信息,按考核的内容分别进行记录;各街根据联网直报单位上报情况、数据质量及统计工作配合程度作好平时记录。
(三)汇总考核。区局在汇总考核时段,将考核记录反馈给各街,各街依据区局反馈的记录和本街平时的工作记录,进行综合打分考核。
第五章 考核等次评定
第十三条 根据计分办法,按照实际工作量和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工作配合程度计算各单位实际得分,依据实际得分多少,确定各联网直报单位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至90分为良好;60(含)至75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完全拒报统计报表或受到统计处罚的单位不纳入考核对象。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按单位所在的档次标准给予全额奖励;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按相应档次标准80%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相应档次标准60%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主要针对联网直报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考虑到企业规模越大,统计分工越细,统计工作量越大,承担报表的统计人员越多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到公平合理,又便于操作,考核奖励按规模大小共分5个档次,年营业收入100亿元(含)以上,每年奖励不超过3600元;年营业收入50(含)亿元至100亿元的,每年奖励不超过3000元;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每年奖励不超过2400元;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10亿元的;每年奖励不超过1800元;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每年奖励不超过1200元。
第十七条 奖励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区财政会同区统计局按以上标准对联网直报单位数量和规模每年核定一次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