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江统〔2016〕8号 | 发文日期 | 2016-08-01 09:20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江汉区统计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2016年江汉区统计协理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 ||
2016年江汉区统计协理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全区统计协理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协理员在履行统计工作职能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统计协理员管理和激励机制,结合江汉统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理职责
1、区统计局负责全区统计协理员的招聘和管理,辞退、解聘由区统计局决定。
2、各街道统计站、开发区统计中心、中央商务区及有关区直部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要配合区统计局加强统计协理员的日常管理。要将协理员和单位其他人员同等对待,统一分工,统一工作标准,既不能放松要求,也不得歧视对待。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岗位和专业统计工作要求,督促检查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条 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方法制度,组织完成所承担的统计专业联网直报年(定)报工作和专项统计调查任务;
2、按照区统计局和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落实辖区内经济普查、人口普查等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任务;
3、熟练掌握和应用统计专业及相关业务的工作流程与方法,指导基层报表单位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建立专业统计台帐,定期备份统计调查定期报表和年报表数据,统计年报资料整理归档;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团结同志,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的学习,持有湖北省统计资格证和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
5、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性工作。
统计协理员按照统一制定的岗位责任书,明确岗位责任,实行季度和年度岗位履职考核。
第三条 教育培训
1、业务培训。制定和开展统计协理员业务培训和统计人才培养计划,由区统计局或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专业培训活动,统计协理员要按照培训要求和规定,落实和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2、其它学习培训。统计协理员要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认真遵守学习纪律,按照学习内容完成好学习任务。
第四条 轮岗交流
为不断提高统计协理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熟悉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统计调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区统计局不定期实行统计协理员岗位交流或专业轮岗,统计协理员和用人单位要服从和支持配合区统计局统一部署和安排。
第五条 岗位考核
1、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和注重实绩的原则,通过季度、年度考核,加强统计协理员的能力建设和队伍管理。
2、考核内容。考核的内容包括:“德”:主要考核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处理工作问题的能力;“勤”:考核工作态度、爱岗敬业精神;“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年度、季度考核以日常考察为基础,重点考核统计协理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工作业绩。
3、考核程序。(1)个人总结。重点是考核“绩”的部分,即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填写季度考核登记表或年度考核登记表;(2)组织考核和确定考核等次。各用人单位在统计协理员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结合日常考察、群众评议,形成考核意见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3)综合评价、反馈考核结果。各用人单位在统计协理员考核登记表上填写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报区统计局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反馈用人单位。
4、考核等次。季度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六条 工资薪酬
1、基本工资。按照全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发统计协理员工资,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障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上内容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2、岗位考核。实行岗位责任制绩效考核奖励制度,根据季度和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发放。季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发放季度绩效奖。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发放年度绩效奖。季度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相应的绩效奖。
3、建立薪酬激励机制。在统计协理员基本薪酬水平上,结合岗位连续工龄、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统计分析报告的采用、专业知识竞赛获奖情况等建立薪酬激励机制。
4、有关福利待遇。统计协理员的福利待遇,由区统计局或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考勤和请(休)假
(一)劳动纪律考勤
1、统计协理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事或开展调查工作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半天时间内从上班时间开始至6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无正当理由超过6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半天时间内离下班时间提前60分钟内(不含)离岗走人的,按早退论处。60分钟以上的以旷工半天论处。
因开会、培训等公事原因不能按时到达单位上班或需要提前下班的,要提前请假,并向区局办公室备案。参加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会议、培训、竞赛等集体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工作时间禁止看电影、玩游戏、炒股、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聊天;禁止化妆、睡觉、串岗、聊天、进餐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处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3次的,扣发季度绩效奖50元,一个月内迟到、早退4次的,扣发季度绩效奖200元。一个月内迟、早退达到和超过5次的,扣发季度绩效奖500元。连续三个月累计迟到、早退达12次及以上者,扣发季度奖1000元,视作不能坚持按时上下班,原则上予以辞退。
一个月内旷工1天者,扣发季度绩效奖200元。一个月内旷工2天者,扣发季度绩效奖500元,一个月内旷工3天者,扣发季度绩效奖1000元。连续三个月累计旷工4天,视作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原则上予以辞退。
(二)休假和请假
1、年休假。年休假原则: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一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1)、(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
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事假。在国家规定法定假期以外,确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由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可以请事假,用人单位事后报区统计局办公室备案。
每月一般性的事假累计超过1天(不含 )以上的,按每半天扣发季度绩效奖50元计算。请事假超过1天(不含)的,可以调用年休假抵补。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2天,原则上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病假。因病不能上班必须治疗或休养,由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病休证明。每月病假5天以内(含5天)不扣发工资;5天以上按实际病假天数(含第一个五天)每天扣发50元。
4、婚假。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协理员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享受3天婚假。
5、产假。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协理员,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
女协理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护理假内遇法定节假日、双休不再另算。
女协理员哺乳假时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有1小时哺乳假。
6、丧假。直系亲属或岳父母死亡,经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给予1至3天的丧假。
7、其他未尽的请假事项按照有关国家规章制度执行。
(三)办理休假或请假手续
严格事假请假管理,非重大或紧急事情、不得不及时办理的个人事项,一般不批准事假。在区局工作的协理员请假半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及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休假和请假。
各种休假或请假必须要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请假条,每月底报区统计局办公室备案。
对于请假的内容,经查实是私自捏造或与事实不符的,将视请假无效,作旷工处理。
第八条 辞退、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安排工作岗位后在工作时间内三天拒不到岗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轮岗交流的;
(2)连续3个月累计迟到、早退12次及以上;
(3)连续3个月累计旷工4天及以上;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第九条 其它未尽事项,由区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区统计局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参照执行,符合辞退、解聘情形之一的,由派遣单位解除劳务合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江统[2013]10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江汉区统计协理员岗位责任书
附件2:江汉区统计协理员考核(季度)登记表
附件3:江汉区统计协理员考核登记表
附件4:请假条(标准样式)
附件5:考勤说明(因公)
附件6:统计协理员考勤情况表(街道、部门用)
2016年8月1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