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江统〔2016〕15号 | 发文日期 | 2016-09-29 14:10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江汉区统计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加强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通知 | ||
关于加强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统计站、有关区直部门统计科(统计中心):
为保障全区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坚持依法统计,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第11号令),现就统计调查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证颁发对象
(一)各街道办事处统计站聘用的统计调查人员;
(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兼职统计调查人员;
(三)区统计局聘用的下派各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和有关区直部门的统计协理员;
(四)区统计局聘用的统计调查人员;
(五)区直部门、商务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聘用的统计调查人员;
(六)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武汉调查队聘用的派出到区统计局的统计调查人员;
以上持证人员持统计调查证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经济普查和人口普查等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普查员证或者普查指导员证依法执行普查任务。
二、统计调查证的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二)持证人照片;(三)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名称;(四)发证机关、证件编号;(五)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统计调查证由区统计局统一印制和颁发,是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执行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持证人员依法进行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证件。
三、持证人员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
(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完成调查任务;
(三)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审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持统计调查证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统计知识和调查技能,对在政府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四、持证人员的管理
(一)持证人员由本人填写相关登记表,经聘用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合格,并报区统计局核准备案后,由区统计局统一颁发统计调查证,并在江汉政务网统计局网站上对外公示;
(二)持证人员不再从事统计调查活动或者统计调查证有效期届满的,由发证机关(区统计局)收回统计调查证。
(三)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统计调查证,不得涂改、转借、故意毁损或者用作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四)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统计局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统计调查证:(1)将统计调查证转借他人使用的;(2)利用统计调查证从事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的;(3)泄露调查对象统计调查资料的。
本通知自统计调查证发证之日起开始执行,并由区统计局综合统计科负责解释。
附:统计调查证持证人员信息表
2016年9月29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