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江统〔2017〕2号 | 发文日期 | 2017-01-19 14:10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江汉区统计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做好统计协理员2016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 ||
关于做好统计协理员2016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统计站、开发区统计中心、区商务局统计科、武汉中央商务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按照《江汉区统计协理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江统〔2016〕8号)文件精神,全区统计协理员由区统计局和各街道统计站、开发区统计中心、区商务局统计科、武汉中央商务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双重管理,各单位要加强统计协理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为做好基层统计协理员的综合考核管理,现就2016年度基层统计协理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在江汉区统计局党组领导下,由区统计局、各街道统计站、开发区统计中心、区商务局统计科、武汉中央商务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
江汉区统计协理员、武汉市统计局驻区统计局统计调查员、国家统计局武汉调查队驻区统计局统计调查员和区统计局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三、考核内容和等次
(一)考核内容
根据考核对象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平时表现,重点考核德才表现进行民主测评。
(二)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统计协理员优秀等次评定的人数按参评总人数30%以内掌握。
1.优秀等次标准
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勤勉尽责,责任心和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无违反考勤管理问题,没有违纪违规问题。
2.合格等次标准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责任心和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没有违纪违规问题。
3.不合格等次标准
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服从分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考勤管理规定或在工作中失误、失职,且情形较为严重。
四、考核程序
1.所有被考核对象需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请各街道统计站、开发区统计中心、区商务局统计科、武汉中央商务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及测评结果于2017年1月20日中午前报区统计局办公室。
3. 区统计局在职干部对全体协理员进行民主测评;区统计局所有工作人员对街道(部门)统计协理员进行民主测评;同时街道(部门)统计协理员对区局统计协理员、统计调查员和区统计局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4.区统计局党组根据《年度考核登记表》建议考核等次及《民主测评表》结果,综合评定确定统计协理员考核等次。
五、工作要求
各街道统计站、开发区统计中心、区商务局统计科、武汉中央商务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做好基层统计协理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在考核工作中,要切实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事求是,真正发挥年度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附件:1.《江汉区统计协理员考核登记表》
2.《区局在职人员对全体协理员民主测评表》
3.《区局协理员对街道(部门)协理员民主测评表》
4.《街道(部门)协理员对区局协理员民主测评表》
武汉市江汉区统计局
2017年1月19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