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24 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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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
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频次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1 | 对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六条 | 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2次,特殊情况除外 |
2 | 对单位设置的各类招牌标识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 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2次,特殊情况除外 |
3 | 对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收运情况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档案。 | 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2次,特殊情况除外 |
4 | 对餐饮单位油烟净化器安装和清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2次,特殊情况除外 |
5 | 对城市绿化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十条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每月1次 |
6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日常检查:每月开展一次抽查 |
重点检查:针对问题突出企业,联合街道开展检查 | |||
对同一企业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全年一般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 |||
7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日常检查:每月开展一次抽查 |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档案。 | 重点检查:针对问题突出企业,联合街道开展检查 | ||
对同一企业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全年一般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 |||
8 | 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组织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置等设施,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组织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 日常检查:每月开展一次抽查 |
重点检查:针对问题突出企业,联合街道开展检查 | |||
对同一企业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全年一般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 |||
9 | 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日常检查:每月开展一次抽查 |
重点检查:针对问题突出企业,联合街道开展检查 | |||
对同一企业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全年一般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 |||
10 |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检查 |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日常检查:每月开展一次抽查 |
重点检查:针对问题突出企业,联合街道开展检查 | |||
对同一企业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全年一般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除外 | |||
11 | 对全区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体系。 | 每年3次 |
12 | 对全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每月1次 |
13 | 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面积审批事项是否按照批准内容实施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0号)第三条 市、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导,并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每年1次 |
14 | 瓶装液化气企业(含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及资质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 每年2次 |
15 | 瓶装液化气企业(含供应站)安全设施与管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 | 每月1次 |
16 | 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监督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对非居燃气用户检查为每季度全覆盖检查,并根据阶段性工作安排开展随机抽查 |
三、专项检查计划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四、行政检查标准
1.制定方案: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作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处罚的移交办案机构。
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6.行政检查结束后,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7.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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