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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2021 发文日期 2021-04-08 10:00
发布机构 江汉区财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区财政局关于认领市财政局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区财政局关于认领市财政局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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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8 10:00 |  来源:江汉区财政局
江汉区财政局---

局属相关科室:

按照上级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事包容审慎执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市财政局制定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予以认领,并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江汉区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 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情形

不予处罚依据

备注

1

对集中釆购机构在 考核中,虚报业绩, 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 绝按照财政部门考 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财政部 门査处违法行为,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 1号)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 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 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鄂财法规 (2021) 1 号)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 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 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

对釆购人、釆购代 理机构违反规定的 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财政部 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


3

对供应商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财政部 门査处违法行为、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 号

处罚事可

减轻处罚情形

減轻处罚依据

备注

1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 考核中,虚报业绩, 隐瞒真实情况的,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 绝按照财政部门考 核意见及时改进工 作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不大,积极配合财政 部门査处违法行为, 主动消除或诚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范》(财法(2013) 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査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鄂财法规(2021) 1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査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对釆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违反规定的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不大,积极配合财政 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


3

对供应商违反规定 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不大,积极配合财政 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 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备注

1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 考核中,虚报业绩, 隐瞒真实情况的,或 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按照财政部门考核 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积 极配合财政部门査处违法行为、主 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 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査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鄂财法规 (2021) 1 号)

第十四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査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对采购人、釆购代理 机构违反规定的行 政处罚

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积 极配合财政部门査处违法行为、主 动消除或诚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

对供应商违反规定 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积 极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 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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