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21 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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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
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一、行政检查主体
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频次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1 | 对节能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条,第十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六号); 3.《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 一年1次 (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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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对监管对象一年至少1次。 |
3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 对监管对象一年至少1次。 |
三、专项检查计划
无。
四、行政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