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11-22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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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司法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法商融合双周面对面活动第十六期——提升基层涉企执法质效,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
法商融合双周面对面活动第十六期——提升基层涉企执法质效,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11月21日上午,江汉区司法局联合民权街党工委办事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举办了“法商融合双周面对面”第16期涉企基层行政执法专场活动,民权街辖区内5家企业和街道法律顾问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参加活动。民权街道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中心等基层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参与座谈。
座谈会上,江汉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行政复议应讼科的负责人分别分享了涉企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诉讼的案例,向企业代表介绍了当前涉企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诉讼领域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一些新举措,如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对涉企行政执法的监督、畅通涉企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充分发挥复议预防及实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助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和维护合法权益。
座谈会上,来自利大房地产开发建设(武汉)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美仑酒店、西睿灯饰店的企业家代表,分别针对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涉企行政执法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合同纠纷、物业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展开提问,参会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单位职能进行了一一解答,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余家兴律师、叶倩律师,北京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赵珺宇律师也就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
此次活动以解答涉企行政执法相关问题为主题,旨在搭建便企惠企法律服务平台,畅通交流渠道,协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涉行政监管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政策宣讲、答疑解惑,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降本增效、健康发展,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企业问答
问:卖场转型阶段,因新业态引入,需对现有商户进行位置调整,商户要求给予其装修补偿,应如何处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规定,商铺与物业公司或者商管公司是合同关系。具体要看双方的签订租约,是否约定了租期和地点甚至是经营范围,双方互相履行的合同义务,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为卖场需要转型或者新商铺要进来是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合同里有违约责任约定就按合同来,没有约定按实际损失来。具体途径上建议双方先协调或进行调解,如果无效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问:消防通道被居民占用,劝解无果怎么办?居民私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上漏下湿、房屋安全隐患,协调劝解无果,怎么办?
答:对第一个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管辖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为江汉区应急管理局或江汉区消防救援大队。上述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对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人或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对第二个问题,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装修禁止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二元救济的手段。首先,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物权请求人享有三种物权请求权:一、返还原物请求权;二、排除妨害请求权;三、消除危险请求权。在物权遭受侵害并且物权人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害的情况下,民法还提供债法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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