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江政复不决字〔2024〕7号 | 发文日期 | 2024-02-23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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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司法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江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不决字〔2024〕7号 |
江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不决字〔2024〕7号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政复不决字〔2024〕7号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举报处理结果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向江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收到,并于2024年2月7日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身份证明材料,2024年2月22日收到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同一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服,曾于2023年12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后,已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对其同一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属于重复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前述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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