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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江政复决字〔2024〕37号 发文日期 2024-03-26 17:00
发布机构 江汉区司法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江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决字〔2024〕37号

江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决字〔20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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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6 17:00 |  来源:江汉区司法局
江汉区司法局---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政复决字〔202437号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2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217日收到后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24311日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26日作出的关于对某便利店售卖假酒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限期内重作;2.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202415日,申请人通过武汉市市民热线12345平台投诉举报某便利店售卖假酒的假冒伪劣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126日电话告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举报要经过核查之后作出是否立案,而非被申请人一句终止调解就可以不展开调查,被申请人明显属于适用依据错误,回复不当,严重不担当不作为。在申请人提供了购买视频、收据等证据情况下,被申请人仍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办事,处处刁难公民举报是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失职渎职、不作为行为。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支付凭证、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发票、案涉商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购买视频,不予立案音频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履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申请人履责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履责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原件,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举报平台投诉单、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进货单据、授权委托书、现场确认记录、语音清单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某便利店涉嫌销售假酒的投诉举报,申请人请求:1.采取电话调解的方式进行消费争议调解,2.责令被投诉举报商家向其退还货款并进行赔偿,3.以书面形式告知处理结果和依据。202411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述假酒在售,商家提供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实物等相关证据材料。2024117日,被投诉举报商家提供书面材料称申请人用假酒掉包来获利,拒绝赔偿要求。2024124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商家对购买商品过程及实物进行现场确认,被投诉举报商家称其销售的酒类商品均有暗记,但申请人提供的案涉假冒商品没有暗记,被投诉举报商家否认案涉假冒商品系其销售的。同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向申请人直接送达该决定书。2024126日,被申请人同酒厂工作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所售“洋酒”系列酒均为真品,未发现假酒商品在售。同日,因未发现被投诉举报商家有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既包括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赔偿的投诉请求,也包括反映商家涉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分别处理。

对于申请人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赔偿的投诉事宜,被申请人于202417日收到投诉,于202411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20241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向申请人直接送达该决定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对于申请人要求查处商家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110日前往被投诉举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述假酒在售,被申请人于2024126日同酒厂工作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假酒商品在售。2024126日,因未发现被投诉举报商家有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购买录像视频虽然展示了其在被投诉举报商家购买了白酒,但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商家购买的白酒为假冒商品,本机关不予采信。

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失职渎职、不作为。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该项理由本机关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3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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