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江政复不决字〔2024〕19号 | 发文日期 | 2024-03-12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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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司法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江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不决字〔2024〕19号 |
江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不决字〔2024〕19号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政复不决字〔2024〕19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3月5日向江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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