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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文日期 2022-06-27 11:55
发布机构 江汉区司法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聘请江汉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公告

关于聘请江汉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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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7 11:55 |  来源:江汉区司法局
江汉区司法局---

关于聘请江汉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扩大行政执法监督覆盖面和社会参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武汉市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聘请江汉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名额

在全区范围内选聘15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

二、报名条件

(一)选聘范围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2.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

3.企业界、行业协会代表;

4.曾从事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岗位,有行政执法工作经历,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退休人员。

(二)选聘条件

1.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年满二十五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2.遵守宪法、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工作能力;

4.公道正派,品行良好,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热心参与群众监督工作。

三、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并在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下,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专项工作安排,参加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等活动;

2.了解、掌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队伍建设和法定职权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掌握和群众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及相应可落实的意见、建议;

3.承担区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四、工作纪律

1.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首先出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件;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问题和有关情况;

3.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4.不得利用监督之便干扰、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非经区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不得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6.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履行职责时,遇到监督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监督对象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五、聘任期限

江汉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届满可续聘;未续聘的,自行解聘。

六、报名时间、材料、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22627日—202278

(二)报名材料

1.江汉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申请表》(附一寸近期免冠电子照片)

2.本人身份证扫描件等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三)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方式。请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在江汉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anghan.gov.cn/)下载并据实填写《江汉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申请表》,并将表格电子版(附一寸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纸质版(个人签名后扫描)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一同发送至邮箱:jhqzfk@163.com

七、审核、聘任

江汉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员对报名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择优拟定初选人员名单,在江汉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1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聘书,发放《江汉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王帆

联系电话:027-63370179



江汉区司法局      

2022627     











附件


江汉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籍 贯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专业领域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现任职业及职务


通讯地址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工作履历





执法监督擅长领域及工作设想、计划







填表须知


请报名者认真阅读以下事项,如无异议,请签字确认:

   1.本人已阅悉《武汉市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全文,知晓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属于志愿服务活动。出于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热心支持,本人自愿报名并会积极参加各项监督活动。

2.本人符合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条件,遵纪守法,从未有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签名:

                                        月   日

司法

行政机关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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