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2-27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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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司法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关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江汉区司法局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起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3月28日。
二、参与方式
1.电子邮箱:jhqzfk@163.com;
2.联系电话:027-63370179(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3.邮寄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五路5号江汉区司法局。
附件:《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汉区司法局
2025年2月27日
附件
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经区人民政府研究,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等相关规定,决定保留《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失效和废止的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对《江汉区支持律师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予以废止,宣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保留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失效和废止的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江政规〔2017〕2号)
(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江政规〔2018〕1号)
(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江政规〔2019〕1号)
(四)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江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江政规〔2020〕1号)
(五)《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江政规〔2021〕1号)
(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政规〔2022〕1号)
(七)《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江政规〔2023〕1号)
二、宣布1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江汉区支持律师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江政规〔2023〕3号)
三、宣布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政规〔2023〕2号)
本决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汉区人民政府
2025年 月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