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24 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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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卫生健康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江汉区卫生健康局单位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
江汉区卫生健康局单位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一、行政检查主体
江汉区卫生健康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依据 |
1 | 对医疗机构医疗卫生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三十九条 |
2 | 对医疗机构血液安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 |
3 |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 |
4 |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四条 |
5 | 对生产企业消毒产品的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 |
6 | 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办事机构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
7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
8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
9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
10 | 对学校卫生的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
11 | 对计划生育及母婴保健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六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 |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频次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四、行政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护士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五、专项检查计划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