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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文日期 2025-03-24 10:55
发布机构 江汉区卫生健康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江汉区卫生健康局单位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江汉区卫生健康局单位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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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24 10:55 |  来源:

    一、行政检查主体

江汉区卫生健康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依据


1

对医疗机构医疗卫生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三十九条

2

对医疗机构血液安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


3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


4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四条


5

对生产企业消毒产品的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


6

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办事机构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7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8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9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10

对学校卫生的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11

对计划生育及母婴保健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六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频次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四、行政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护士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五、专项检查计划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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