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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文日期 2026-05-20 10:53
发布机构 江汉区卫生健康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江汉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江汉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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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20 10:53 |  来源:

江汉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发布机构: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26520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区卫生健康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健康局及所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二、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共21项)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1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检查(包含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检查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5.《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6.《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章
7.《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2

医务人员管理检查(包含非医师行医、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乡村医生、护士管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检查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2.《护士条例》第五条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3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检查(包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抗菌药物管理、医疗器械管理检查等)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4

医疗技术管理检查(包含禁止类医疗技术管理、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医疗美容管理、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临床研究管理检查等)

1.《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条
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5

医疗文书管理检查(包含处方管理、病历管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检查等)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6

医疗质量管理(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管理、院前急救管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检查等)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7

精神卫生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8

医疗机构母婴保健和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6.《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9

采供血机构管理检查(包含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管理检查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3.《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5.《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10

对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七十九、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四、三十三、三十四条
3.《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

11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三、二十五条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四十九条
5.《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6.《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
7.《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
8.《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

12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13

对消毒产品监督抽查及监督抽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

14

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15

对游泳场所监督抽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16

对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重点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17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条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四章
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18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
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19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20

对直管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监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1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及涉水产品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检查频次

1. 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频次 1 (省、市有特别规定、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2. 双随机抽查:按照国家、省、市卫生健康部门随机抽查计划执行

3. 专项检查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4. 投诉举报、案件移送、上级交办等:不受频次限制,依法开展检查

四、行政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护士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健康局     

202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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