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20 15:07 |
---|---|---|---|
发布机构 | 江汉区医疗保障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江汉区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公示 |
江汉区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公示
行政执法主体 | 行政执法主体:江汉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执法范围:江汉区 办公地址:江汉区天门墩路7号 邮编:430000 | |
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 事项1: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
事项2: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待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后再行公布。 | |
行政检查标准 | 待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后再行公布。 | |
专项检查计划 | 待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