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统计执法检查员负责本区域内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
二、 统计执法检查员必须持有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检查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检查证件。
三、 统计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或送达法律文书等公务,人数不少于两人。对一个单位一年内不得重复检查,但检查后有明显违法行为或有举报的除外。
四、 统计违法检查员执行检查任务时要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不得向被检查单位以任何方式“吃”、“拿”、“卡”、“要”。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
五、 建立档案责任追究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办理的错案,将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六、 结案归档。谁办案谁立卷。案卷应包含案件全部材料(立案表、调查笔录、查询书、送达证、处罚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