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9 00:26   来源:江汉区人民政府


  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采购执行主体,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和调整

  (一)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配套使用的其他资金,采购属于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来源的购买性项目支出,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财政性资金来源包括本级预算安排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资金性质分别为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按照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依据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类别和品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相关规定,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四)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给采购部门。实际执行中,因追加(调减)预算新增(减少)政府采购项目或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按部门预算调整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核和执行

  (一)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主体,各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并结合单位实际采购需求,通过“江汉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编制的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提交后,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单,同时抄送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采购代理机构,完成网络备案手续。

  采购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依法选择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不得将本部门、本单位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二)采购单位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类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对符合规定一签三年或在项目执行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续签的服务类项目,各单位在编制当年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同时将相关的材料(原中标通知书、合同)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完成备案手续。

  (三)凡未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对需要预先启动采购程序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在管理系统中将预算指标列为“F”类编制计划,同时上传有关申请报告等材料,计划提交并经区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确认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单。属于下列情形的,采购单位可预先启动采购程序,将政府采购预算列为“F”类指标:

  1、经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当年重点应急项目;

  2、财政预算资金已明确分年度安排,但当年需按预算总额一次性招标的项目;

  3、在年初采购预算批复之前,采购单位采购物业管理等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服务类项目。

  (四)采购单位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区政府采购办将通过管理系统对该类申请进行批复。

  (五)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上传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和采购资金支付

  (一)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由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致。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签订时间、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金额、收款银行、银行账号、资金支付时间及进度、采购标的物数量、单价、金额、品牌、规格型号及履约验收等资料。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制定支付计划,并传送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作为资金支付依据。

  (三)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前提下,按照单一来源管理规定,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四)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手续。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确认后,合同信息将传递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动锁定政府采购项目收款人、银行账号及合同金额。

  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采购项目资金确需跨年度支付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统一办理项目资金的结转手续。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采购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将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信息及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等。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五、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1、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财政部门制定年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计划,对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检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内部控制制度、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等情况。

  六、政府采购绩效管理

  采购单位应当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组织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对经常性项目和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府采购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及时整理、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