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截止2023年5月12日,江汉区尚有三家代理记账机构未进行备案,现予以公示:
1. 湖北迅霆利恒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 艾斯可特财税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3. 武汉市盛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三家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十七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现将以上三家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提醒其尽快履行有关义务。
江汉区财政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