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江汉区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区财政局 区科经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2年1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hqczjcgb@163.com,并在主题里注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武汉市江汉区财政局新华路261号,并在标题里注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字样。
以下为征求意见原文:
区财政局 区科经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规定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区属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帮助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准确理解和充分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所属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指导和管理。
二、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中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6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以及未达到规定预留比例的,应当说明原因依据。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如果项目因特殊性,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江汉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系统”中完成合同备案,同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五、采购人要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结合项目实际、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且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可适当提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严禁无故拖延、拖欠供应商合同款项,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以减轻供应商资金压力。
六、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的规定,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七、深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和预算绩效评价范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在制定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中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除以上规定按本文件执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