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朝东:
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2xxxxxxxxxxxxxxx1;住址:江苏省宝应县广洋湖镇东溪村
你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一案,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日依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市监处罚〔2023〕1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目前罚款尚未缴纳。因你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义务没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催告你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11家代理银行缴纳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23年8月18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因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江市监罚催〔2024〕1600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本公告已于2024年3月13日登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公告,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我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特一号力兴大厦综合楼四楼,联系电话:83777685)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