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5-10-22 00:00 |
|---|---|---|---|
| 发布机构 | 江汉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公告、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征收范围红线图 |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公告、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征收范围红线图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公 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江汉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书》(江汉房征决字[2015]第10号),对中山大道改造工程(前进五路至江汉路段)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范围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日
房屋征收决定书
江汉房征决字[2015]第10号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中山大道改造工程(前进五路至江汉路段)项目已办理完成房屋征收前期手续,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江汉区人民政府提出该项目予以征收意见,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江汉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书》(江汉房征决字[2015]第10号),对中山大道改造工程(前进五路至江汉路段)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本决定征收范围:江汉区中山大道(前进五路至江汉路段)区域(具体范围见房屋征收红线图)。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为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凡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均应持有关房屋产权证件、租赁证件、营业执照、户口等在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房屋征收有关手续。希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积极支持,按期限搬迁。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 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