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5-04-03 00:00 |
|---|---|---|---|
| 发布机构 | 江汉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金家墩客运站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 ||
金家墩客运站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公 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江汉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批准金家墩客运站项目予以征收,并下达江汉房征决字[2015]第4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后襄河一路琼楼里439-447号(具体见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