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4-06-25 00:00 |
|---|---|---|---|
| 发布机构 | 江汉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水游城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 | ||
水游城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
水游城片旧城改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水游城片旧城改建项目已被列入2013年江汉区旧城改建计划和2013年江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江发改文〔2013〕33号),并取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规划意见,为加快水游城片项目建设工作,江汉区人民政府拟对水游城片旧城改建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武汉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江汉区解放大道,友谊路至京汉大道路段,新育村33号、新育村36—40号、新育村16号附1号、双洞左二巷18号(现地址:双洞左巷2—32号双号)、双洞左巷25号、京汉大道245—251号 (具体见房屋征收红线范围)
(二)征收部门: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实施单位:武汉安顺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四)征收实施时间: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
1、被征收房屋户数:245户;
2、被征收房屋性质:私房、直管房、自管房;
3、被征收房屋用途:住宅、办公、商业服务;
4、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330.28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补偿执行的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办法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征收有租赁关系的公有房屋,其合法承租人应以公有房屋住宅租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凭证为依据,一证一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除外。
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五、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征收人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以下几种安置方式:一、货币补偿安置;二、动迁房安置;三、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可选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先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进行房改,房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给予相应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与征收部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由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总价。
货币补偿安置总价=房屋补偿费+签约奖励+货币安置补助+其他补偿(补助)
1、房屋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签约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按奖励金额每平方米500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不足3万元的补足到3万元,超过3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
3、货币安置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增加房屋补偿费的20%作为货币安置补助。
货币安置补助=房屋补偿费×20%
4、其他补偿(补助):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房屋装修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附属设施补偿等。
5、保底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或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1)未享受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或住房保障政策;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6、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资格的被征收人,可按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程序及规定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相关手续。
7、凡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与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由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货币安置补助,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安置总价=房屋补偿费+签约奖励+建筑面积补助+其他补偿
选房原则: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根据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先后顺序选择房屋,与开发单位签订购房协议。
本项目提供福星城房源:
位于常青路路红旗渠路交汇处,面积在76平方米——117平方米之间(安置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该处房源为现房,可直接办理购房签约手续。对选择该处房源安置的被征收户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福星惠誉·福星城商品房的被征收人按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并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的12%享受建筑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房源建筑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2%×产权调换房屋单价
凡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七、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证载用途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综合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三)对在规定时间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签约奖励,奖励标准参照住宅房屋执行。
(四)对在规定时间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腾退搬迁补助。
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补助=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
(五)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房屋构筑物补偿等其他补偿(补助)费用,参照住宅房屋的其他补偿(补助)标准进行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补偿,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属于公有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设备补偿、房屋构筑物补偿等其他补偿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认为其非住宅房屋的其他补偿(补助)超过住宅房屋其他补偿(补助)标准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费用按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
(六)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助。
(七)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属于公有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八)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以货币方式补偿,租赁关系终止,给予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八、其他补偿(补助)
(一)搬迁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按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搬迁补助。
(二)临时安置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参考市场房屋租赁价格,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每月按1000元计算,40-80平方米每月按1500元计算,80-120平方米每月按2000元计算,120平方米以上每月按2500元计算。
(三)附属设施补偿
1、独电表480元/块,分电表100元/块,三相电表补偿按原始凭据;
2、独水表240元/块,分表80元/块,独地表凭报装缴费单为补偿凭据;
3、住宅电话308元/部;
4、有线电视迁移费280元/部;
5、家庭宽带网迁移费308元/部;
6、分体空调移机费200元/部;
7、热水器迁移费200元/部,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1000元/部;
8、管道煤气2800元/户。
(四)装修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实际装修每平方米超过500元的,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
(五)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
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经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认定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六)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用房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用房与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差额的50%。
(七)困难补助
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下岗、残疾、重症等存在生活困难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家庭,由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出申请,街道、社区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生活困难纳入低保家庭补助20000元/户;
2、下岗人员家庭补助20000元/户;
3、残疾人家庭补助20000元/户;
4、重症病人家庭补助20000元/户。
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救助条件中的多项,困难补助可累加,但原则上不超过60000元/户。
九、其他
1、为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该项目可提供清水湾二期动迁安置房购房指标(一户仅限一个购房指标)
清水湾二期动迁安置房:位于东西湖区泾河农场跃进大队,由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建筑面积在87.16平方米—108.40平方米之间(安置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平均单价为每平方米3078元(具体房价根据楼层等综合因素确定)。该处房源为现房,可直接办理签约购房手续。该房源的水、电、天然气和三网合一等配套费用按相关规定由向购房人代收代缴。(选择此购房指标的需在此地居住且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被征收人有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江汉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由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报江汉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确定。
4、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为30日,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5、被征收人认为本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提出修改意见,需在公示期间到本项目现场办公地点向工作人员进行反馈。
6、现场办公地点:水游城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原水游城项目场地内活动板房)
现场办公电话:15377024936
7、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将在公示期后进行公布。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