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4-06-25 00:00 |
|---|---|---|---|
| 发布机构 | 江汉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
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相关规定,江汉区人民政府拟对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已被列入2013年江汉区旧城改建计划和2013年江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江发改文〔2013〕72号),并取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规划意见(武土资规函〔2013〕1197号)。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现将拟定的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与江岸区交界,南至京广铁路走廊,西至姑嫂树路,北至海螺置业公司和兴业路。(具体见房屋征收红线范围)
(三)房屋征收部门: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江汉区崇安房屋征收服务公司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
1、被征收房屋户数11户;
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54236.24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补偿执行的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办法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征收有租赁关系的公有房屋,其合法承租人应以公有房屋住宅租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凭证为依据,一证一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除外。
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五、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征收人对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由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总价。
货币补偿安置总价=房屋补偿费+签约奖励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其他补偿(补助)费
1、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证载用途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综合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房屋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签约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签约奖励。被征收房屋奖励金额按每平方米500元标准计算。
签约奖励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
3、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属于公有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停产停业补偿费=房屋补偿费×5%。
4、其他补偿(补助):非住宅房屋征收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装修补偿、设备补偿、房屋构筑物补偿等其他补偿费用,参照其他补偿(补助)标准进行补偿(详见本方案第七条“其他补偿(补助)”)。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属于公有房屋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设备补偿、房屋构筑物补偿等其他补偿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认为其非住宅房屋的其他补偿(补助)超过其他补偿(补助)标准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费用按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
5、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以货币方式补偿,租赁关系终止,给予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6、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七、其他补偿(补助)
(一)搬迁补偿
对在规定时间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腾退搬迁补偿。
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
(二)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参考市场房屋租赁价格,每月按每平方米25元计算。
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月×3个月。
(三)附属设施补偿
1、独电表480元/块,分电表100元/块,三相电表补偿按原始凭据;
2、独水表240元/块,分表80元/块,独地表凭报装缴费单为补偿凭据;
3、电话308元/部;
4、有线电视迁移费280元/部;
5、宽带网迁移费308元/部;
6、分体空调移机费200元/部;
7、热水器迁移费200元/部,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1000元/部。
(四)装修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每平方米200-5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实际装修每平方米超过500元的,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
(五)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
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经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认定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八、其它
1、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补偿办法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汉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江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由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报江汉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确定。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