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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文日期 2014-06-25 00:00
发布机构 江汉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关于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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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25 00:00 |  来源:江汉区人民政府
 

关于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江汉区人民政府已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书(江汉房征决字[2014]2号),决定对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具体范围见房屋征收红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

二、征收管理部门: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崇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四、房屋征收决定书:江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五、征收补偿方案: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房屋征收范围: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七、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90天内。

八、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江汉房征决字[2014]2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订立补偿协议,按期限搬迁。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文件

江汉房征决字[2014]2

 

房屋征收决定书

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已办理完成项目房屋征收前期手续,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江汉区人民政府提出该项目予以征收意见,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江汉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并下达江汉房征决字[2014]2号房屋征收决定。

本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东与江岸区交界,南至京广铁路走廊,西至姑嫂树路,北至海螺置业公司和兴业路(具体范围见房屋征收红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90天内。  

按照《沙鸥铝业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房屋产权证件、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营业执照、户口等材料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房屋征收有关手续、按期限搬迁。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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