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江转公告〔2025〕1号 | 发文日期 | 2025-08-28 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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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公告(江转公告〔2025〕1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公告(江转公告〔2025〕1号)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公告
(江转公告〔2025〕1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江汉区2025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江汉经济开发区消防站项目)的批复》(鄂政土批〔2025〕944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同意江汉区人民政府对下列国有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收回该区域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用地单位:武汉市江汉区应急管理局
二、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位置:江汉区三环线与园博园东路交汇处东侧,使用国有土地总面积0.4295公顷(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现状土地类型为:农用地0.4295公顷(其中其他林地0.429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武汉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三、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及具体补偿费用按照《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及户口迁移等手续。
五、本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若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江汉区2025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江汉经济开发区消防站项目)的批复》(鄂政土批〔2025〕944号)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期满起60日内先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1、《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江汉区2025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江汉经济开发区消防站项目)的批复》(鄂政土批〔2025〕944号);
2、江转公告〔2025〕1号附图。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