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江汉房征决字〔2026〕第2号 | 发文日期 | 2026-07-01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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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房屋征收决定书(江汉房征决字〔2026〕第2号) | ||
房屋征收决定书(江汉房征决字〔2026〕第2号)
房屋征收决定书
江汉房征决字〔2026〕第2号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银河幼儿园地块项目已办理完成房屋征收前期手续,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向江汉区人民政府提出该项目予以征收意见。经江汉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作出江汉房征决字〔2026〕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根据《江汉区银河幼儿园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决定需征收武汉市江汉区银河幼儿园地块上房屋(具体范围见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图)。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凡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持有关房屋产权证件、租赁证件、营业执照、户口等在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与征收人办理房屋征收有关手续。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3.房屋征收决定书(江汉房征决字〔2026〕第2号).pdf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