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12-12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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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民政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江汉区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
江汉区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一、申报流程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一)筹办申请
申办人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举办养老机构的申请。
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窗口)申请登记。
(二)名称核准
区行政审批局受理举办申请后,向区民政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由区民政局核准名称,并向申办人发放《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
(三)行政登记
申办人根据《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达到相关条件后,根据登记类型向对应部门申请登记。
(四)备案登记
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及时在区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区民政部门检查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同时发放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备案管理责任书),要求申请人将公示牌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业务受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业务受理单位: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835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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