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5-07 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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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民政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指南 |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指南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建设补贴:
1.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且达到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的新(改)建和扩建(面积有增加、下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且经验收达到相关建设标准、布局和功能要求的新(改)建和扩建养老服务综合体;
3. 经验收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要求的新(改)建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
4.经验收达到相关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的新(改)建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或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
5.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
(二)补贴标准
1.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用房新建或扩建的养老床位,按照8000元/张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对利用租赁用房(租期5年及以上)新建或扩建的床位,按照5000元/张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2.对养老服务综合体新建或扩建的养老床位,按照10000元/张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3.对新(改)建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按其用于室内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50%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补贴。
4.对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按照5(3)万元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的建设补贴分3次拨付。建成后正常运营满6个月以上、年检合格的,拨付40%;正常运营满18个月以上、年检合格的,再拨付30%;正常运营满30个月以上、年检合格的,拨付余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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