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5-07 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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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民政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指南 |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指南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运营补贴:
1.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且补贴年度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和欺老虐老、非法集资等行为,年检合格并按要求使用金民工程系统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综合体;
2.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正常运营,并开展社会老人代养服务的农村福利院;
3.参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并取得等级,且正常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含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和养老服务综合体等;
4. 正常运营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农村幸福院;
5.月累计服务时长30小时以上且生活照料服务不少于10个小时、康复护理服务不少于2次的家庭养老床位和因老人去世、住院治疗等原因暂停服务,当月累计服务总时长达到20小时的家庭养老床位。
(二)补贴标准
1.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综合体,根据其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及身体状况、农村福利院根据其代养社会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及身体状况,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所评定等级,给予相应运营补贴,其中:(1)未参加评定或评定无等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100元/张/月、失能老人200元/张/月;(2)评定为一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150元/张/月、失能老人250元/张/月;(3)评定为二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200元/张/月、失能老人300元/张/月;(4)评定为三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300元/张/月、失能老人400元/张/月;(5)评定为四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330元/张/月、失能老人430元/张/月;(6)评定为五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350元/张/月、失能老人450元/张/月。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失能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按照机构评定等级,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运营补贴。
等级评定发生变动的,发放标准从变动的次月起计。对月入住不满15天的人员,标准按半月计;入住满15天及以上的,标准按整月计。
2. 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等级给予相应运营补贴,无等级的,不予补贴。评定为A级的5万元/年、AA级的8万元/年、AAA级的11万元/年、AAAA级的15万元/年、AAAAA级的20万元/年。等级发生变动的,次年补贴发放时执行变动相应标准。
3.对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农村幸福院,分别按照2(2)万元/年、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4.对家庭养老床位,按照3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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