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9-25 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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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民政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补贴指南 |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补贴指南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置有医疗机构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设置补贴:
1.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
2.医疗机构为2021年5月后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在卫健部门完成备案;
3.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在同一服务场所或毗邻设置且有相互通用的服务场所;
4.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须为同一举办者或隶属于同一主体;
5.医疗机构建有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的健康服务档案,且每周对养老机构进行不少于2次的巡诊。
(二)补贴标准
按照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型给予相应补贴,其中:设置护理站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补贴;设置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的,按照10万元的标准补贴;设置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补贴。
同一地址同类型补贴一次,同一地址设置多种类型按最高标准补贴。已享受补贴的设施类型发生改变的,补贴按照差额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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